2016年3月21日 点击人次: 2794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等文件
享受对象: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且须持《就业创业证》
优惠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2015年1月27日前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对象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咨询及办理部门:市地税局 12366
长沙市就业服务局印制